南京:中介私收租金可罚万元
来自: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2005-11-1 11:21:55
标  题 南京:中介私收租金可罚万元
分  类 国内动态
发布日期 2005-11-01 8:42:31
              房屋代租银行收租金出台配套措施 
                 中介私收租金可罚万元

  根据南京市房管部门的规定,11月起中介机构代租房屋其租金必须通过银行来收取和支付。 
  南京市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如果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房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负责人介绍,中介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应与确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开立账户并交纳3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并于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后3日内将其中一份协议副本送达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金鹰支行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开展租金代收、代付业务银行。银行联系电话:84706272。 

     摘自《南京晨报》2005.10.21 作者 方市兴 徐关辉
(编辑:华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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